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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CC有关信息技术设备产品3C认证工厂检查内容及3C认证年度监督检查要求

发布日期:2014-2-23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 职责和资源
    1.1a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不合格品、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未整改合格的产品,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出厂销售。
    1.1b 质量负责人的能力
    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并保证其工厂的CCC认证的信息技术类产品符合以下标准:
    安全标准:GB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电磁兼容标准:GB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小于等于 16A);
    应了解其工厂的CCC认证产品所包含的关键元器件(含安全和 EMC 关键件);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国家认监委 2001 年 1 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http://www.ccc-import.com/3c_brand_detail.asp?id=1196)和 3 号公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见国家认监委 2008 年 19 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强制性认证规则换版,标准换版等信息的能力;通过有关渠道了解证书有效性信息的能力;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能力;对于ODM/OEM 认证模式,熟悉国家认监委 2009 年第 30 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711)的内容。
    1.1c 资源
    工厂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型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信息技术设备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工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关键工位,如接地螺钉固定、波峰焊、安装电源和外壳等工位的人员以及生产线末端的耐压试验和接地电阻测试的人员具备理解要求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直接影响电气间隙的的场所要有洁净度和温湿度的要求;影响耐压和接地试验测试人员安全的工位要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等。
    1.2 文件和记录
    1.2a 工厂应建立、保持本文件提及的认证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是非常重要文件之一,其要求应不低于信息技术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1.2b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管理制度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能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1.2c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管理文件,明确记录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要求,本文件提及的质量记录和认证标志使用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的保存期应大于24个月。
    1.3 采购和进货检验
    1.3a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1.3b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进货检验),并要定期进行确认,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工厂进行进货检验时,工厂应根据元器件标准制定相应的检验规范文件,文件内容至少包含验证所采购关键件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供应商、检验标准和检验项目等。如已经获得认证的元器件,要确保采购时证书的有效性;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供货商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例行生产线(100%)的检验证明,以及定期确认检验证明。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
数据等。
    1.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1.4a 工厂对确定的关键生产工序应进行识别并实施有效控制。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确认合格,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 
    1.4b 工厂应保证生产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对适宜的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波峰焊要控制焊锡的温度。
    1.4c 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并保持记录。
    1.4d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产品一致。
    1.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1.5a 工厂应建立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控制管理文件,文件内容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检测要求、抽样方案和判定准则,文件中对例行和确认检验的规定应不低于以下要求。工厂应保存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1.5b 例行检验
    根据产品的类别,确定例行检验的项目和指标: I 类设备:耐压试验  初级——地1.5kV 1∽5s;  接地电阻 保护接地端子—接地的触及的金属件; 25A  1∽5s,< 0.1Ω
    II 类设备  耐压试验 初级——次级 3.0kV 1∽5s;
    1.5c 确认检验
    安全确认检验的频次不应超过一年,电磁兼容确认检验的频次不应超过两年, 确认检验的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并至少应覆盖到不同的工厂界定码。
    若确认检验由工厂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工厂应确保该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明确提出产
品确认检验要求。
    1.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6a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1.6b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1.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具有不合格品(包括出厂后的问题产品)控制管理文件,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原因分析、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等。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8.内部质量审核
    1.8a 工厂应具有内部质量审核管理文件并定期实施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1.8b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1.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
    1.9a 工厂应对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变更及证书相关信息的变更制定管理文件并严格实施,在加贴认证标志前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
    1.9b 工厂应按文件要求对产品进行一致性的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含适用的气候条件和海拔高度)、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等信息,在产品获证前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在产品获证后还应与认证证书上所标明的一致;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直插式 AC 适配器的插头应符合 GB1002 、GB1003 要求的结构形状; 认证产品使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1.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采用的包装材料和方法应适宜认证产品,内外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搬运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操作;具备适宜的场所储存产品,确保储存条件持续满足要求
    2 产品一致性检查
    2.1 工厂检查期间时,检查员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直插式AC 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 GB1002 要求的结构形状;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 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2.2 目证试验:安全性能按 GB4943 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Ⅰ类设备 耐压试验 接地电阻
    Ⅱ类设备 耐压试验
    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目证试验,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3 初始工厂检查
    3.1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3.2 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工厂检查也可以提前计划安排以保证检查周期和降低费用,选派的检查员应采取就近安排的原则。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 12 个月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时间根据规定确定。
    3.3 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为“不推荐发证/保持证书”的情况,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且验证方式为“工厂提交必要整改资料”和“进行现场检查”,工厂应在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其他存在不符合项的情况,工厂自行对不符合进行整改和确认,认证机构在下次工厂检查时验证。
    3.4 扩类工厂检查的判定条件
    认证委托人提交新产品认证申请时,如果新申请的认证产品与工厂已获证产品为相同认证标准、相同产品大类、相同或相似生产工艺(按照设备的防电击保护类别分类)时,不需要安排扩类工厂检查。
    4 获证后的监督
    4.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4.2 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并与其确定监督检查日期,工厂应保证监督检查时,获证产品类别的产品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必要时,认证机构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3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 12 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认证机构可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4.4 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跟踪检查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5 监督检查时间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
    4.6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发证/保持证书”的情况,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且验证方式为“工厂提交必要整改资料”和“进行现场检查”,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其他存在不符合项的情况,工厂自行对不符合进行整改和确认,认证机构在下次工厂检查时验证。
    4.7 抽样检测
    需要时,认证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场所随机抽取。同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
    抽样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8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年度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暂停或撤销。
    4.9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3C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629

    信息技术设备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