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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验检验局关于进口机动车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4-6-3


    一、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及相关补充文件规定实施;
    二、申请开通电子账户:
    申请进口机动车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应先按要求准备书面材料。经审核并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电子账户的申请;
    1、对于申请进口汽车的,须登陆认监委的“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申请开通电子账户,新申请的账户须经浦东局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同时,还需持书面申请书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申请开通上海检验检疫局的“特殊车辆免办检测申请系统”电子账户。
    2、对于申请进口摩托车的,请持书面申请书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开通上海检验检疫局的“特殊车辆免办检测申请系统”电子账户。
    三、网上申请:
    1、进口汽车申请:
    a.请登陆认监委系统填写申请信息,每个申请号仅限申请1辆汽车。在系统中打印申请表,并将审批号手写在申请表右上角,在核查无误后提交电子申请。
    b.请登录上海局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申请检测处理程序进口车辆,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核查无误后提交,然后在系统中打印申请表。
    2、申请进口摩托车的,请登录上海局系统,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核查无误后提交,然后在系统中打印申请表。
    四、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1、《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表》即上海局系统上打印的申请表,进口汽车每批书面申请不得超过5辆,进口摩托车每批书面申请不得超过10辆。车辆名称栏请注明品牌、排气量和车辆种类,如“宝马X6 2979CC越野车”;
    2、授权委托书;
    3、代理委托书
    4、加盖公章的申请人和收货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复印件;
    6、《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其中,产品符合性声明签发人应该为收货单位法人代表或质量及技术部门的主管人员,如为其他人员还需提供企业法人签署的授权书;
    7、进口汽车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正本;
    8、对申请进口在已获CCC认证车辆基础上改装车辆的,需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经实际现场确认与原获证产品不属于同一型号,以及应追加何种检测项目的文件;
    9、对原制造商或生产厂生产车型底盘进行改装,发动机布置或车辆轴距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部碰撞检测报告,经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人员审核及现场对车型进行确认后方可受理;
    10、申请人申请的车辆品牌名称必须在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内,若不在公告内必须提交书面签注申请和车辆中英文品牌签注表并加盖公章,否则不接受申请;
    11、《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车型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表》;
    12、保证函应包含检测后有不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要求即自行退运或者在检验检疫机关监管下销毁,并承担相关后果,所获进口通关单仅用于暂时进口车辆检测,不作其它用途等内容。
    13、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油耗标识。
    14、申请清单。
    五、申请送样检测及缴纳检测费:
    进口汽车整车申请的,如审批状态为申请通过且已经下发批准书的,企业须到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缴纳检测费用。
    进口摩托车申请的,请登录上海局电子审批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如审批状态为申请通过的,请到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缴纳检测费用。
    六、报检:
    需凭上海局系统审批通过后再次打印的申请表、检测费发票、《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原件和其他外贸单据等资料办理报检手续。
    七、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车辆通关5日内,将所申请车辆送至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实施检测。
    八、车辆检测:
    1、车辆检测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凭相关手续到检测机构领取车辆(未经检验检疫机关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或领取车辆)。
    2、车辆检测不合格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局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车辆退运或者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实施销毁处理。
    3、领取检验报告。
    九、申请随车检验单:
    凭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报检时获取的通关单复印件申请办理《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后领取随车检验单。
    十、车辆产品注意以下要求:
    1、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油耗标识要求
    2、用于普通消费的乘用车、客车,请提供有关外廓尺寸、质量、轴载荷等。
    3、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特殊工程车,VIN码不正确的,提供有关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
    4、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5、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
    6、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
    7、擅自更改、捏造产品型号,经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厂或制造商书面确认该型号产品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8、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因安全质量原因证书被撤销的不予受理;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不予受理。
    9、同批同型号申请批和报检批汽车不得超过5辆,摩托车不得超过10辆。
    10、初次申请时提交VIN和发动机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因商业原因实际车辆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申请。
    11、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12、进口汽车特殊检测处理程序适用范围明确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
 
                                                                                                                  2014年2月26日

 

    免于CCC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