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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发布日期:2015-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范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程序”中规定: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另外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这就要求进口单位应当重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工作。

    二、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

    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三、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

    1、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2、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等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则需提交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品进口批文(复印件)。

    四、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制作需要的材料

    1、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应该以平面形式提供。

    2、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应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外部信息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

    3、当原始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可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置于A4纸上。

    4、翻译件:对包装物外部所有外文内容,都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单位的公章。

    五、中文标签的制作

    1、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具体制作方法:

    一是将上述“必须标注内容”直接印制在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的相应位置;

    二是如不能直接印刷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将上述内容印制成面积适合的中文标签进行加贴,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并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

    3、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标签样张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六、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要求

    1、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

    中外文应严格的一一对应,有外文就应有相对应中文翻译,但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2、标签标注内容

    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要求请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的规定。

    对标签标注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应标出具体名称,不得采用代码标注。  

    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应在同一视野。

    原产国和地区:原产国是指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示

    贮藏方法:

    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和联系方式:必须和营业执照名称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