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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局免3C认证产品进口检测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3-1-21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一、依据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2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汽车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7]382号)
二、受理范围
1、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2、申请产品经湖北检验检疫局辖区报检进口。
三、可申请检测处理程序产品及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要求
1 电工产品 批量≤1200/批
2 安全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CCC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50片
3 机动车轮胎产品 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100条/批
4 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20辆/每年;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10辆。

同批报检发动机≤50台
5 消防车产品 同批报检车辆≤10辆
6 汽车安全带 同批报检数量≤50条
7 汽车整车 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5辆
8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同批同类产品不超过2台;每年进口的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累计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并且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台
9 背负式喷雾喷粉器(机) 同批报检数量≤20台
10 入侵式探测器 同批报检数量≤10个
11 防盗报警控制器 同批报检数量≤2个
12 防盗保险柜 同批报检数量≤5个
13 防盗保险箱 同批报检数量≤5个
14 心电图机 同批报检数量≤5台
15 瓷质砖 同批报检≤200平方米/批
16 机动车零部件(原则上不考虑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本体的小批量进口) 燃油箱、头枕、汽车行驶记录仪同批报检数量≤30套;汽车座椅同批报检数量≤50套;摩托车后视镜、灯具同批同类型报检数量≤50只(套);其他同批报检数量≤100套(只、根、件)
四、申请人
进口产品所属者或其进口商
汽车产品以“道路试验”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国内外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汽车产品于以“最终用户使用”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为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见附件)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业合同、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复印件
(四)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则提供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五)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则提供配额证明复印件
(六)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的安全标准要求(如无,也需说明)
(七)产品使用人/单位的授权书(如申请人非产品使用人/单位)
(八)对汽车产品:
①产品召回、维修保障的相关约定,或维修保障能力资质证明及召回安排说明。
②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对以“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名义申请的,以及VIN号不符合GB16735的特殊工程车需提供此资料,证明上需列明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③汽车产品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相关资料(仅对于3.5吨以上的M2、M3、N2、N3车辆)
④自行承担车辆注册等相关责任的声明(仅对于VIN号不符合GB16735的特殊工程车)
注:以上资料须使用A4纸,提供的资料需盖公章,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英文资料应提供中文版,申请日期距证照有效期至少五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2、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3、同一生产厂的统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
4、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批准。
5、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因安全质量原因证书被撤销的不予受理;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不予受理。
6、擅自更改、捏造产品型号,经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厂或制造商书面确认该型号产品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7、对申请产品进行报检查验后,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封样品送达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在口岸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必须在3个月内送样检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检的,停止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8、汽车产品的特别说明:
(1)接受检测认证模式申请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易政策相关规定中对进口汽车的要求。
(2)对特殊工程作业车(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等)VIN号不符合GB16735的,申请人须声明自行承担车辆注册等相关责任;对VIN号不符合GB16735的乘用车,不受理申请。
(3)除用于特种作业和检测运输用途的车辆的尺寸、轴荷等,如经过审核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589-2004,则不受理申请,如检测不合格则禁止入境。
(4)对于3.5吨以上的M2、M3、N2、N3车辆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申请。
(5)初次申请时提交VIN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实际车辆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交申请。
(6)对原制造商或生产厂生产车型底盘进行改装,发动机布置或车辆轴距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部碰撞检测报告,经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人员审核及现场对车型进行确认后方可受理。
(7)汽车产品检测项目中应注意:
①对于主要安全、环保项目,如制动、转向等绝大部分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即禁止入境。
②对于车辆制动ABS、除霜、除雾性能、总质量大于3.5吨车辆的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等项目,申请人需要向检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由检测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如申请人无法提供资料,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境。
③对于图形标志、车速表最小分度值等难于整改,用户熟悉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申请人应向湖北局提供相应的用户手册或使用说明,申请人及最终用户声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不能注册上牌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入境。
④对于其它项目,检测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检测机构确认合格,方可入境。
9、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不受理申请。
10、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未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及时送样检测、拒绝接受监管的,终止其申请的检测处理程序。 
11、对于在日常监管中诚信记录差、有违法行为的申请人,不接受其申请。
12、检测处理程序审批工作不收费,申请人需向指定检测机构支付检测费用。
13、申请书须申请人盖章(骑缝)。
七、关于检测
1、检测机构为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所列。
2、送样产品按国家认监委制定的有关检测处理程序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符合国家认监委明确的合格评定项目要求的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才能认为检测合格。
3、检测机构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相关检测费用。湖北检验检疫局核查检测发票后才予以批准通知书。申请人须妥善保存检测发票以便监督抽查。
八、终止、撤销检测处理程序的要求
在湖北检验检疫局初审申请资料后,申请人因某种原因终止、撤销检测处理程序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份):
1、终止、撤销检测处理程序的申请书(包括终止、撤销原因;承诺产品将退运或在一定条件下销毁的声明;检测处理程序受理编号;产品内容;提运单;合同号等资料)
2、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意见、检测机构意见(如产品经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尚未进口,则该意见可免)
3、产品退运或销毁后,提交相应的单证办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