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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备案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13-1-21

目的
    为了统一和加强对全国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外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涂料的备案、专项检测和检验监管工作。
代理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向我司提交申请备案材料
2.我司根据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委托,并按规定出具受理情况通知书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内容,做出准予受理或不准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做出书面说明理由并按要求补充或整改资料后,再重新提出申请。
4.受理时限:原则为5个工作日内
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填写《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人可从http://www.ccc-import.com/material_detail.asp?id=229上获得申请表。
2.备案申请人递交备案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做出相关声明。
2.1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2.2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2.3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2.4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专项检测
专项检测是指由专项检测实验室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l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涂料中有害物质进行的规定项目检测工作。
专项检测项目
1.对于水性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专项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游离甲醛和可溶性铅(Pb)、镉(Cd)、铬(Cr)、汞(Hg)。
2.对于溶剂型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专项检测: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总和、Pb、Cd、Cr、Hg;对于聚氨酯漆,还应检测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
3.最高限量 
3.1对于水性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VOC200g/L、游离甲醛0.1g/kg、Pb 90mg/kg、Cd 75mg/kg、Cr60mg/kg、Hg60mg/kg。
3.2对于溶剂型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苯0.5%(5g/kg)、Pb90mg/kg、Cd75mg/Kg、Cr60mg/kg、Hg60mg/kg,VOC、TDI、甲苯和二甲苯总和的要求和限量因涂料种类而异。
    其中,对于硝基漆类,VOC7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5%(450g/kg);
  对于醇酸漆类,VOC5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10%(100g/kg);对于聚氨酯漆类,VOC60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0%(400g/kg),TDI0.7%(78/kg);对于酚醛清漆,VOC500g/L;对于酚醛磁漆,VOC3808/L;对于酚醛防锈漆,VOC270g/L;对于其他溶剂型涂料,VOC600g/L。
审查时限
申请单位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检验检疫局自接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检验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备案机构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