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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印度尼西亚使馆确认函的最新要求细则

发布日期:2013-6-26

   印度尼西亚使馆商务处近期通报了关于办理确认函的最新要求细则,该细则主要针对协议类等文件。同时,使馆商务处明确指出,经过使馆认证的文件需符合规定要求才可出具确认函。


   一,印度尼西亚使馆关于公司之间特殊关系证明材料规定
 
  “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只会向与外国公司有特殊关系的印尼公司签发进口许可证。”为证明这种特殊关系,中国公司应当从印度尼西亚使馆商务处申请一份确认函。标准根据公司之间不同的关系类型制定。
   有关供应商协议、独家代理或经销协议、承包协议、合资、贷款协议、股权、子公司相关文件内容要求:
   1. 中印双方都应在协议上签名。
   2. 协议内容应至少包括协议范围、产品名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3. 公司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4. 协议签署人应为公司法人。
   另:
   1. 独家代理或经销协议(需符合印尼第11/M-DAG/PER/3/2006号贸易部长条例规定)除上述统一规定外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双方营业执照编号。
   2)若印方公司可提供贸易部签发的有效独家代理或经销执照,直接提交执照副本证明贸易关系。正   在申办独家代理或经销注册(见附件2)的公司,可向使馆直接申请认可双方贸易关系。
   2. 承包协议;合资(该类型的协议适用于双方公司合作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某项工程项目)除上述统一规定外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双方应提供有关该项目的信息,至少包括项目名称、位置以及业主。
   2)双方的营业执照表编号。
   若中方公司打算直接参与项目施工,必须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共工程部50/PRT/1991号、28/PRT/M/2006号、和05/PRT/M/2011号条例规定指定一名代表。(注:有关国外承包商代表处的注册要求参阅三)正在办理国外承包商代表处注册程序,可直接向使馆申请认可双方贸易关系。
   3. 贷款协议(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有关资产或基金转移的协议,协议规定了本金数额、利率以及还款日期)除上述统一规定外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双方的营业执照表编号。
   2)协议签署人与执照法人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经相关机构证实的书面材料。
 

   二,外国建筑公司/外国承包商在印度尼西亚设立代表处
   
   相关规定: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共工程部第50/PRT/1991号条例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共工程部第28/PRT/M/2006号条例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共工程部第13/SE/M/2006号通令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共工程部第05/PRT/M/2011号条例
 
   背景
   * 打算在印度尼西亚经营和/或申请工作或参与某工程项目的外国建筑公司或承包商(单个或联合)必须拥有一位代表。
   * 该外国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代表可以是一个人、一家办事处或一家公司。
   * 该外国建筑公司或承包商(单个或联合)只能参与被认定为复杂、高风险和/或高科技的建设项目。
   * 外国建筑公司/承包商的代表对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所有行为(活动)承担责任。
   * 外国建筑公司的代表必须获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共工程部签发的许可证。
   * 签发许可证的要求之一就是来自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的确认函。
 
   为获得签发确认函,请递交下述文件(2、3、4、5项文件需先办理使馆认证):
   1. 寄给印尼驻北京贸易参赞、申请签发确认函的信函。
   2. 意向书(原件)。寄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共工程部、表达在印尼开设代表处意向的信函。
   * 该信函应由公司总部的负责人出具。
   3. 公司简介(原件),包括人事信息、业务和专业范围、类别及中国政府授予的资质。
   4. 营业执照副本;附件:身份证或护照副本(中方公司负责人)
   5. 中国政府签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副本。
   6. 委任书(原件)。载明被任命为代表的人士或公司的姓名/名称、业务范围和委任期限的信函。
   * 由公司总部的负责人出具。

 
   三,外国产品/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经销商、代理商/独家代理商
 
   相关规定: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11/M-DAG/PER/3/2006号贸易部长条例
   背景
   打算成为外国产品/商品在印度尼西亚的代理商或独立代理商的公司需提交印尼驻北京贸易参赞出具的确认函。
 
   为获得确认函,请递交下述文件(2、3、4、5项文件需先办理使馆认证):
   1. 寄给印尼驻北京大使馆贸易参赞的信函。申请签发确认函的信函。
   2. 协议(原件)。中方公司和印尼公司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文和英文版本),将作为双方业务关系的基础。该协议包含协议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委任书(原件)。致印尼公司的信函,指定其为产品/服务的代理商/独立代理商,包括业务范围和委任期限(中文和英文版本)。
   * 该信函应由公司总部的负责人出具
   4. 中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附件:身份证或护照副本(中方公司负责人)
   5. 中国政府签发的品牌证书(商标),或来自品牌(商标)所有者授权其使用的授权证明(如果中方公司为代理商)。
   6. 被委任为执行代表的人士的护照或身份证明副本(印尼方)。
   7. 印尼被委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