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1-3100 1310

首页 3c认证 进口服务 3c认证标志 口岸通关 第三方检测 国际认证 自愿性认证 认证动态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浙江检验检疫局完成2014年度3C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附: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4-12-16

 CCC获证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内,3C认证产品,CCC认证监督抽查,CCC认证实施细则,国家认监委

   按照国家认监委2014年CCC获证产品专项抽查工作部署,浙江检验检疫局制定了CCC获证产品监督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通过集中审单系统对浙江辖区各口岸进口CCC获证产品实施布控。
    今年7-9月,浙江检验检疫局对口岸入境的摩托车轮胎、流通领域销售的进口小家电实施了抽查,共抽查CCC获证产品8批,其中摩托车轮胎1批,小家电7批,检测结果合格6批,不合格2批,总体合格率为75%。对抽查不合格的小家电产品,浙江检验检疫局要求销售商作下架处理,并通知认证机构对其暂停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1 目的
    加强对CCC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的指导,规范CCC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CCC认证监督抽查),促进CCC认证有效性的提高。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由国家认监委对国内和进口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通报和处理的活动。
    3 工作职责
    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下达CCC认证监督抽查计划和任务。
    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分别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简称指定实验室),负责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的检测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简称指定认证机构)负责提供有关被抽查产品的认证信息。
    3.1 样品获取和工作费用
    CCC认证监督抽查采用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口岸购买的方式获取获证样品,购买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认监委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4 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4.1抽查计划的制订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和相关方面工作的需求建议,按照分类管理、重点监督的原则,拟定年度CCC认证监督抽查计划,上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
    4.2抽查方案的内容
    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省级质检部门根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CCC认证监督抽查计划和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抽查原则及要求。包括所抽查产品的获证情况、领域分布、企业规模分布、样品获取方式、抽查产品的抽查原则要求等。
    (2)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应当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产品标准。
    (3)抽样。说明样品的领域、样品确认要求、样品的数量、备用样品、封样要求。
    (4)检验
    a,检验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及标准的规定。
    b,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为与认证有关的涉及安全的项目。
    (5)判定规则。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标准、获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相关确认文件,确定抽查产品的判定原则。
    (6)检验程序。包括检验报告、质量安全分析报告、检验时间要求等。
    (7)复检程序。
    (8)样品管理及检毕样品的处理。
    (9)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
    (10)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编制,主要包括购买样品费、样品运输费、检验费和检查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等,专款专用。
    由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省级质检部门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国家认监委认证部,经国家认监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5 抽样
    5.1抽样要求
    CCC认证监督抽样工作由省级质检部门组织实施。购买抽取样品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执法证、工作证)和本次监督抽查任务书,向被抽样单位介绍CCC认证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5.2抽取样品
    购买的样品应当首选在市场上、企业的专销网点的待销产品抽取,必要时,也可在企业成品仓库内和进口商货仓中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产品。需要时,向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进行确认,以保证抽取的样品为获证产品。
    抽样人员封样,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在生产单位、进口口岸和进口商货仓内抽样的,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指定实验室、被抽样单位、省级质检部门。市场上抽样的,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指定实验室、被抽样单位、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
    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
    抽样的样品应当在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指定实验室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统一登记造册,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样品的处理事宜。
    6 检验
    6.1检验管理程序:指定实验室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6.2 样品检查记录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6.3检验内容
    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核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被抽检的样品符合该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相关确认文件的要求,必要时,由指定认证机构进行确认。
    6.4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CCC认证监督抽查的计划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数据公正、准确,结论明确。检验的原始记录规范、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在生产企业、进口口岸和进口商货仓内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指定实验室留存,一份报省级质检部门,一份寄送被抽样单位。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一份由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指定实验室留存,一份报省级质检部门,并分别寄送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
    7 检验结果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7.1异议要求
    被抽查单位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省级质检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省级质检部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经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按CCC认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安排原样复检,必要时启用备样。
    7.2复检
    复检原则上由原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检结果与原检验报告结论一致,则维持原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由指定实验室对检验报告进行更正,复检费用由指定实验室承担。
    7.3异议的复检结果汇总及上报
    指定实验室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汇总检验结果并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省级质检部门。
    8 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CCC认证监督抽查的结果,由国家认监委会同总局统一对外发布,通报相关信息。
    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涉及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责任的,省级质检部门要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处理。
    省级质检部门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通报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指定认证机构应按有关认证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报省级质检部门。CCC认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涉及辖区外生产企业,要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
    指定认证机构和省级质检部门应加强对CCC认证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
    9 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要求
    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省级质检部门应将《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报告》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考评工作报告》上报国家认监委。
    参与CCC认证监督抽查的省级质检部门、指定实验室和工作人员,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指定认证机构要积极配合省级质检部门、指定实验室做好CCC认证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对被抽查产品的认证一致性的确认工作。 指定实验室不得利用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10 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依据
    实施对CCC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依据有以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公布,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02年4月28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5号令)。
    (5)《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国认法[2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