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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验检疫局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提高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工作的有效性,有效实施四川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四川局)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13&k=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144&k=2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973&k=1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是指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以下简称CCC产品)在入境通关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并对该产品进行货证一致性核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地区进口CCC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
    第四条 CCC产品入境验证工作包括入境单证核查和货证核查。
    入境单证核查,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口岸单位在受理进口CCC产品报检时,核查其申请资料是否已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入境货证核查,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口岸单位或货物目的地分支局、办事处对进口CCC产品进行货证一致性核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四川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认监处)负责CCC产品入境验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CCC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和相关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 机场办、陆运办、综保区局、泸州局和宜宾办等口岸单位为入境验证的单证核查单位(以下简称单证核查单位),负责进口CCC产品单证核查、产品分批进口数量核销以及相关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 上述口岸单位和货物目的地分支局、办事处为入境验证的货证核查单位(以下简称货证核查单位)。其中,口岸单位负责非法检进口CCC产品(检验检疫类别为:L)的货证核查;货物目的地分支局、办事处负责货物目的地为本辖区内的法检进口CCC产品(检验检疫类别为:L/M)的货证核查。从成都口岸入境的法检产品和非法检产品混装申报时,货证核查由货物目的地分支局、办事处实施。
    货证核查单位负责实施进口CCC产品货证一致性核查工作,不符合要求产品的处理工作,以及相关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单证核查
    第八条 单证核查单位应应用CIQ2000综合业务系统的CCC认证入境监管设限数据库进行验证,应根据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及相关公告,判定入境产品是否属于验证范围。
    第九条 对属于验证范围内的入境产品,单证核查单位应核查其是否已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入境验证证明文件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CC证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CCC免办证明》)、《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以下简称《小批量批准证书》)、企业CCC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入境产品若在验证范围内的,单证核查单位应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专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单位查询”数据库)或《CCC证书》签发机构网站,对比纸质《CCC证书》与数据库电子信息,或通过《CCC免办证明》核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等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报检,并将相关证书随报检资料留存。
    若上述网站所查询的《CCC证书》与企业提供证书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确认企业提供证书的状态以及入境产品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如果产品是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应接受报检,并在货证核查中做好验证记录。
    第十一条 入境产品若属于CCC目录外、无需办理或小批量批准产品的,单证核查单位应审核企业CCC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小批量批准证书》或无需认证的证明文件,核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量、金额等内容,确保相关证明文件中的产品与所申报的产品一致后,可在人工审核通过后受理报检并办理通关手续。
    CCC目录外产品是指产品HS编码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但主要技术指标或使用目的在CCC产品适用范围之外的产品。
    第十二条 单证核查单位核查通过后,开具通关单,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与报检资料一并转给相关货证核查单位实施货证核查。
    第十三条 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不符合无需或免办条件的进口CCC产品,单证核查单位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单证核查单位在单证核查过程中,若发现贸易关系人提供虚假证单、伪报瞒报、逃避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等情况,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及时将相关单据和证据资料等移送相关部门,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13&k=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144&k=2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37&k=1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  货证核查
    第十五条 货证核查单位收到单证核查单位提交的相关验证资料后应及时实施货证核查。
    第十六条 货证核查单位可根据进口企业信用等级及入境CCC产品风险确定货证核查比例,制定本单位货证核查工作细则,并报认监处备案。
    第十七条 货证核查单位应核对货物与入境验证证明文件描述的一致性,重点核查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加施CCC标志、商标、制造商、生产厂家等信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统一计划,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产品实施检验检测。
    第十八条 货证核查人员在核查时若发现产品货证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认监处。
    第十九条 对已获CCC认证但未按规定加施CCC标志的进口CCC产品,货证核查单位应责成贸易相关人进行整改,产品经整改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二十条 货证核查人员核查进口CCC产品时,应及时填写查验记录。查验记录至少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H.S编码、原产国、数量、CCC证书号、CCC免办证明号、产品是否属于CCC范围、产品是否加施CCC标识、标识是否合格、标记或唛头是否齐全、评定结果以及不合格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货证核查单位应及时将报检随附的CCC证书复印件、《CCC免办证明》、企业CCC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无需认证证明材料、查验记录等货证核查相关材料随附报检单统一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或四川局有抽样检测要求时,货证核查单位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对到货的在检测范围内的CCC产品实施抽样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并将检测情况及时上报认监处。
    第二十三条 货证核查单位应每月统计汇总入境货证核查情况,填写《入境CCC产品验证及货证一致性查验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认监处(统计数据为上月1日至上月底)。若发现重大不合格情况,应在发现问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认监处。
    第二十四条 货证核查单位在货证核查过程中,若发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虚假证单、伪报瞒报、货证不符、有意逃避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等情况,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及时将相关单据和证据资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13&k=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144&k=2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37&k=1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入境CCC产品单证核查单位、货证核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相关的工作自查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定期自查,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认监处负责对单证核查和货证核查工作的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在四川检验检疫系统内通报验证工作的总体情况,并按要求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认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检认〔2011〕第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