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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局对海外市场采购无3C认证产品入境或遭退运处理(附: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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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厦门检验检疫局勒流办查获了一批不符合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德国某知名品牌汽车座椅及汽车照明装置,并对其实施退运出境处理。这也是厦门检验检疫局今年退运首批无CCC证书的强制性认证产品。
    据悉,厦门检验检疫局在受理报检审单时,一单以全申报形式报检的申报为汽车配件的货物,由于其品种多,货物繁杂且每个品种数量少引起了检验检疫人员的注意。为严把口岸进口货物安全关,厦门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随即对该批产品实施现场查验。经查验,检验检疫人员发现该批申报为汽车配件的座椅及汽车前大灯应属列入我国强制性产品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但该批货物为国外市场采购产品,企业无法提供和补办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此,通过对企业的现场政策宣讲,企业主动意识到进口不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产品做法的错误,主动提出对违规产品实施退运出境。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也提醒相关企业:在国外市场采购国外技术领先的核心件、工艺装备、原材料时,也要充分关注我国对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我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规要求进口,以免不仅得不到心仪的产品,还要为此损失一笔不菲的退运费用。

                                                 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工作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厦门检验检疫局(厦门局)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入境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144&k=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973&k=1)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厦门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入境验证是指对列入CCC认证产品目录的入境商品实施单证核查和现场查验,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厦门局辖区CCC认证入境验证工作。
    进境邮件、进境快件以及跨境电商产品中涉及入境验证的个人自用物品,依《厦门检验检疫局关于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出境个人自用物品实施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四条 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认监处)负责主管CCC认证入境验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分支机构负责各自辖区CCC认证入境验证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入境验证分类
    第五条 入境验证依入境商品不同情况分为3C-A、3C-B、3C-C和3C-D四种类别。
    3C-A类,指入境商品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且已获得认证。
    3C-B类,指入境商品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未获得认证但符合《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98&k=1)规定的“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
    3C-C类,指入境商品H.S.编码对应的检验检疫类别含“L”,但不在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界定范围的。
    3C-D 类,指入境商品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但符合《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无需办理CCC认证条件。
    第三章  单证核查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受理报检时,应依不同入境验证类别核查相应的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报检。
    第七条 对3C-A类,受理报检应核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及与报检信息的一致性。
    第八条 对3C-B类,受理报检应核查《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CCC免办证明)的有效性及与报检信息的一致性,并进行数量核销。
    第九条 对3C-C类,受理报检应核查入境商品不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声明文件的有效性。无法确认入境商品是否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可受理报检,并经现场查验进一步确认。
    第十条 对3C-D类,受理报检应依照《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核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入境商品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未取得认证且不符合“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但符合《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130&k=3)规定,可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入境商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小批量批准证书》)的,经认监处核准可受理报检,并在现场查验时实施抽样检测。
    第四章  现场查验
    第十二条 现场查验指核查入境验证证明文件与入境商品的一致性,主要核查入境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进口数量、制造日期及CCC认证标志加贴情况,对机动车还需核查VIN码、工厂代号。核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入境。
    第十三条 对3C-A类,现场查验发现《CCC认证证书》与入境商品不一致,或CCC认证标志加施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入境验证不合格。
    按以下情况整改,经重新查验符合要求的,判定CCC入境验证返工整理合格,准予入境:
    《CCC认证证书》与入境商品不一致的,能重新提供与入境商品一致的《CCC认证证书》;
    CCC认证标志加贴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http://www.ccc-import.com/3c_brand_detail.asp?id=1196&k=1)规定加施CCC认证标志;
    符合CCC免办条件的,提供《CCC免办证明》;
    经判断入境商品不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
    符合《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规定,申请并取得《小批量批准证书》。
    无法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入境。
    第十四条 对3C-B类,现场查验发现提供的《CCC免办证明》与入境商品不一致的,判定为CCC入境验证不合格。
    能重新提供与入境商品一致的CCC免办证明的,判定CCC入境验证返工整理合格,准予入境;无法提供的,不准入境。
    第十五条 对3C-C类,经抽样检测确定该入境商品不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判定为入境验证合格,准予入境。
    现场查验能直接确认或经抽样检测确定该入境商品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判定为入境验证不合格。
    能重新提供与入境商品一致的CCC认证证书或CCC免办证明的,判定CCC入境验证返工整理合格,准予入境;无法提供的,不准入境。
    第十六条 对出现第十一条情况的,依《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130&k=3)要求抽取样品送CCC指定实验室检测。产品检测结论合格的,准予入境;产品检测结论不合格的,判定为入境验证不合格,不准入境。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在“电子监管系统”登记现场查验结果。现场查验发现不合格的,还应在 “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登记入境验证不合格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认监处应对入境验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厦门局辖区入境验证工作总体情况。
    第十九条对进口CCC认证产品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厦门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实施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将辖区内入境验证不合格涉及退运、销毁的情况报告认监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定期组织自查,确保入境验证工作符合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厦门局认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