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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制度在出入境环节的风险排查与分析

发布日期:2013-2-23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3C认证制度”)自2002年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统一此前对国内和国外两套不同的强制性认证制度、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和保护国家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实施10年以来,出现了一些亟待分析和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本文拟就3C认证制度在检验检疫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做初步排查和分析。 

  一、现行3C认证目录存在的风险分析

  3C认证目录是一个基于产品种类、用途、参数等特性的描述性目录,共计22大类159种产品,其特性决定了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在认证范围内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工作。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为例,每一个大类产品目录表格下有5列,分别是产品种类、对产品种类的描述、适用产品、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备注,表中会对适用产品和不适用产品进行列举,但是这些列举都可能不完全。换言之,可能会出现某种产品既不在适用产品的列举中,也不在不适用产品的列举中,这就给判断某种商品是否在3C认证目录内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目前,口岸验证人员判断某商品是否属3C认证目录内商品,一般采用直接判断和间接判断两种方式。直接判断是依据商品技术参数、用途等特性直接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对应;间接判断是对一些难以判断或者模棱两可的商品请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判定或者请示上级部门进行目录界定。但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到底谁才是权威的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目前的做法是,各口岸各做各的,直接导致判断的差异较大,这对3C认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无疑是一大威胁。

  因此,笔者建议应由指定认证机构进行3C认证目录内外的界定工作,并畅通口岸验证人员与认证机构的沟通渠道,从而准确、快速地对商品进行界定和验证,维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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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3C认证目录内商品与HS编码的对应关系

  3C认证目录自诞生之日起,就决定了该目录的实际操作存在很大难度。以口岸入境验证为例,现阶段对入境3C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口岸入境验证工作来落实,而口岸入境验证的拦截一般是通过设置海关税则编码(HS编码)的监管条件来实现。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HS编码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的简称,是世界海关组织根据税则确定的一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国际上采用6位编码,我国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到10位。而3C认证目录是根据产品的特性、参数、用途来确定的,现在是4位编码,前2位是商品大类,后2位是商品小类。HS编码与3C认证目录划分存在根本差异,也就直接导致了3C认证目录与HS编码不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对应关系,而是更为复杂的多对多的关系(图1),这给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对单一的某个HS编码来讲,现在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将这个HS编码加上入境验证的监管条件,拦截下来后再进行判定,区分属于3C认证目录内或外,再提交相应的验证材料。而对单一的某种3C认证目录内商品来讲,它可能对应有几个不同的HS编码,这就需要做一个“穷举”的工作,把所有涉及到的HS编码都加上入境验证的监管条件。

  如前所述,3C认证目录是处在一个动态调整过程中,而HS编码监管条件的调整则需要依赖于海关、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般一年调整一次,而且目前部分涉及3C认证的商品HS编码仅有入境验证的监管条件,这样就存在几个问题:一是一旦3C认证目录发生调整,但无法及时调整相应HS编码的监管条件,则导致相应的入境商品监管产生漏洞;二是对于仅有入境验证监管条件的涉及3C认证的商品HS编码,由于海关不需要入境通关单即可放行,因此该部分商品基本上处于一种“失管”的状态;三是商品HS编码归类工作目前由海关确定,存在确属3C认证目录内的商品但由于HS编码没有入境验证的监管条件,从而逃避了3C制度的监管和约束。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要增大检验检疫设置在HS编码监管条件中的话语权,缩短HS编码监管条件的更新周期;另一方面,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相关企业相关强制性产品的认证信息,督促企业在入境验证环节主动申报,同时加强后续的执法力度,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提升检验检疫工作执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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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3C免办产品在特殊监管区内外的流转问题

  为了便利对外贸易,对于科研测试等八类特殊情形,可以允许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这一手续简称“3C免办”。

  对于3C免办的第七、八类,即“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和“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在目前的监管方式下,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便于说明,以下将贸易区分为境外(区域1)、境内关外(区域2)、境内区外(区域3)(图2)。

  对于3C免办的第八类和对于办理了3C免办证明的3C认证目录内料件,一般正常的流转应该有两种情形:一是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流向A或D),然后加工组装成成品出口(流向B或F)。二是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流向C),然后组装成成品出口到境外(流向E)。

  对于境内的生产企业,如果其生产过程中需要用到3C认证目录内料件生产成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口获得3C认证的产品。但是如果采用办理3C免办的方式进口3C认证目录内料件,组装成成品后出口到特殊监管区(流向F),然后再度进口(流向G),则规避了3C认证制度,也违背了3C认证制度的初衷。

  另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通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2〕248号),自2012年7月3日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内区(中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不再验核通关单。

  《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规定:对于“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经直属局认定,可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根据以上文件,对于3C认证目录内但未取得3C认证的产品,如在从区内入关环节海关不再验核通关单的话,则会有3C监管物品违规流向境内的可能。

  要解决上述问题,除对相应文件做出必要修订外,重点要加强检验检疫部门的口岸职能,只要是3C认证目录内商品,无论是不是进入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只要入“境”,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换言之,就是将入境验证环节重点放到“境”,彻底杜绝特殊监管区的特殊性所产生的政策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