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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验证工作的通知
2014-5-15
    为加强上海口岸进口产品的节能管理,提高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5&k=2及其实施条例、《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http://www.ccc-import.com/cel_detail.asp?id=1475)的相关要求,现对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验证工作做进一步规范并通知如下:
    一、实施能源效率标识验证的产品范围见: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730
    二、对于已通过能源效率标识国家授权备案机构备案的进口产品,凭《备案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报检。
    三、对于须加施能源效率标识,但尚未通过备案的进口产品,凭我局机电中心出具的相关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认可单》进行报检。
    四、对于列入附件一中的HS编码范围,但实际无须加施能效标识的进口产品,凭我局机电中心出具的《非适用鉴定书》或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非适用判定书》(到货地为非上海地区的由浦东局机电处出具)以及收货人出具的《非适用声明》进行报检。
    五、对于以下特殊情况的能效标识适用范围内产品,凭《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检。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展览品(非展销品)。
    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5、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
    6、来料/进料加工及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7、进口用于进行能效检测的样品。
    8、出口退运货物(不包括出口到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海关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后退运进口,以及出境修理后返回的)。
   9、需重新出口的入境维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