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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产品属于能源效率标识目录内的处置
2014-9-14

    一、已备案的产品:

    由申请人提供已备案证明性资料,“产品备案信息公告”中截屏后打印的该产品备案信息,由口岸核验后放行。

    二、用于能效标识检测的进口产品:

    申请人需持“介绍信”或“委托书”、《能效标识产品检验送样情况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填写《能源效率标识产品鉴定申请书》。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机电中心受理委托,出具《能效标识产品检验送样通知单》。

    三、已检测,未备案的产品:

    申请人需提供“介绍信”或“委托书”、《能效标识产品报告认可情况说明》及“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填写《能源效率标识产品鉴定申请书》。资料初步审核符合要求后,机电中心受理委托,由该类产品鉴定工程师依据该产品“中国国家标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细则”等要求,对“检测报告”出具单位的资质及检测数据的符合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出具《进口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认可单》或《进口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审核不符合通知单》。

    四、适用于未备案且未检测情况的送样检测产品:

    填写《检测任务委托单》资料审核及样品确定符合要求后,机电中心受理委托,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据该产品实施规则及中国国家标准进行检测且出具“检测报告”。或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及办理产品备案工作。

    注:申请人应及时持“检测报告”及备案必须的相关资料向“中国能标中心”办理产品备案工作。

    进口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外鉴定业务办理指南: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