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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
2014-9-27

交通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
    二、认证模式:产品检测+企业初始检查+获证后监督审核
    三、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委托、产品检验、企业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审核。
    四、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认证委托
    1.1 认证单元划分
    1.1.1 按产品适用范围、燃油品种、产品规格型号,划分为车用燃油添加剂和船用燃油添加剂。
    1.1.2 同一委托方、同一产品规格型号、不同地域(生产场地)生产的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1.2 委托方应具备的认证条件
    1.2.1 生产企业: a,国内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 b,具有合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c,委托认证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d,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e,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条件;f,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1.2.2产品代理商: a,产品代理商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b,委托认证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c,提供代理产品的生产商具有可以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证明文件;d,生产商正式授权代理的证明文件;e,代理国外产品,应提供产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进口报关单);f,应提供每批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g,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1.3 委托方需提交的文件:认证委托应向认证中心递交正式《产品认证委托书》(一式两份),并按企业类别(生产企业、产品代理商)分别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
    1.3.1 生产企业:a,《组织概况调查表》;b,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c,产品注册商标证明;d,应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e,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及相关质量控制措施;f,认证产品使用说明书;g,认证产品满足认证检验要求的有效检验报告;h,其他材料;
    1.3.2 产品代理商:a,《组织概况调查表》;b,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c,产品注册商标证明;d,生产商正式授权代理的证明文件;e,代理国外产品,产品的进口报关单;f,代理产品的生产商具有可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证明文件;g,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及相关质量控制措施;h,认证产品使用说明书;i,认证产品满足认证检验要求的有效检验报告; j,其他材料。
    2.产品检验: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初次检查,根据实际需要,产品检验和企业初次检查也可同时进行。
    2.1 产品检验的抽样:进行产品检验的样品应与委托认证产品一致,样品应从正常生产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使用有效期内的产品中抽取并现场签字封样,抽样人员由认证中心指定,样品的具体抽取要求按《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检验规则》规定。
    2.2 样品送达: 委托方应按认证中心要求,将样品送达指定的签约检验机构,并对样品的完好性和安全送达负责。产品检验后,备份样品应由委托方负责处理。
    2.3 产品检验依据:检验依据《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4 产品检验报告:签约检验机构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后,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交认证中心。
    3.企业初始检查:
    3.1 现场检查内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1.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由认证中心选派检查组,按照《交通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现场检查工作由检查组长负责。应按规定严格保守企业秘密。
    3.1.2产品一致性检查:企业检查时,应在企业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核实委托认证产品的采购控制(原/辅材料、包装物等)、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控制条件等)、检验控制,以及产品的商标、标识、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所标示的产品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描述的是伐一致,并确认与认证单元划分是否一致。
    3.2 检查覆盖范围: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相关场所和产品认证单元。
    3.3 现场检查的安排: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须在认证中心对委托方申请认证的初步文件审查、确认并签订认证合同后进行。
    企业初始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产品的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场地布局确定检查人数和检查时间。如增加异地生产场所,现场检查人数天数将相应增加。
    3.4 企业检查结果:检查组在企业现场检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确认的不合格项开具不合格项报告及观察项报告。并按规定时限向认证中心提交企业检查报告。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在检查组要求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采取整改措施,由检查组长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1 产品检验结果的评价:当产品抽样检查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检验规则》要求,方可认为产品检验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委托方经产品改进后重新委托认证。
    4.2 企业初始检查的评价
    4.2.1如检查全过程中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判定合格。
    4.2.2如发现一般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且无严重不合格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标准符合性时,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整改措施,报送检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则判定合格。
    4.2.3如有严重不合格项(或否决项中有一项不合格),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认证单元要求的产品时,则认证终止。需三个月后才可重新委托认证。
    4.3 认证批准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企业检查结果、产品检验结果进行评定。评定合格后,中心向委托方颁发交通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准许使用交通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的要求。
    4.4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正式受理委托时间、产品检验时间、安排现场检查时间、提交企业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A,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后9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做出认证决定;
    B,正式受理委托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C,安排现场检查时间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D,认证产品检验一般为30个工作日;
    E,提交企业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自检查组收到企业递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之日起计算;
    F,认证结论评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G,认证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1 获证后的监督审核
    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自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以下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委托方责任;2)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符合性提出质疑;3)有足够信息表明委托方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特征或产品一致性时。
    4.5.2监督审核的内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产品一致性核查。
    4.5.3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a)监督检查合格,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b)如不合格,则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c)逾期仍不合格将撤销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
    5.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所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4年。证书的有效性依靠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年度监督获得保持。在证书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认证中心将适用修订实施规则,补充必要的检查和产品检验。
    证书到期时,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6个月重新提出认证委托。
    5.2认证证书的变更:获证后的产品,获证方如能证明产品性能、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企业产品标准没有发生变动,仅仅是对获证方名称、生产厂名、商标、包装规格等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申请。
    5.2.1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认证中心根据获证方提供的变更申请及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编号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2.2认证产品的扩项:
    A,获证方需要扩大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或增加认证产品单元时,应办理扩大认证范围申请手续;
    B,认证中心应核查扩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保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和适用性。
    C,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获证方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获证方应遵守《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交通节能产品,交通节能认证,车船燃油添加剂节能认证,节能认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节能认证认证委托

    加施方式:可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或等比例缩放后粘贴、模压或印刷三种方式进行加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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