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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口岸关于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程序
2015-2-1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对江苏地区进口用能产品的节能管理,贯彻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江苏进口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入境验证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从江苏口岸入境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730内进口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      凡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应按照本工作程序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
    第三条 职责: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江苏地区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实施辖区内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
    江苏检验检疫局能效检测中心作为指定实验室负责进口产品能源效率项目检测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无需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特殊情况目录内进口产品入境时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展览品(非展销品);
    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5,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
    6,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上述情况进口产品申报时,进口商及贸易相关人应取得省局出具的《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确认书》。
    第五条 目录外:进口产品的HS编码在目录内,但并不属于目录适用范围的,入境时不必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并办理备案。申报进口能源效率标识目录外产品的,进口商及贸易相关人应提交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声明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731,同时提供足以说明其不属于适用范围的相关技术资料或提供经检验检疫认可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书》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731
    第六条 申报:申报进口HS编码属于目录内的产品时,报检人除提供正常的报检资料外,应按照不同情形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已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在授权机构网站上可查询到相关公告信息):
    1.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复印件;
    二,未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
    1.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复印件;
    2. 保证函;
    3. 指定实验室出具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测报告认可单》
    三,未获备案且不能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
    1.指定实验室受理检测申请的证明材料;
    2.保证函;
    四,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
    1.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确认书;
    五,进口产品的HS编码在目录内,但并不属于目录适用范围的:
    1.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声明
    2.能说明其不属于适用范围的相关技术资料或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书
    第七条 书面验证:分支局对目录内进口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书面验证:
    1,对声明能源效率标识已获备案的产品,查询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目录内进口产品备案信息,审核能源效率标识中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与备案信息及其他报检资料的一致性;
    2,对未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产品,审核《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测报告认可单》和保证函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与其他报检资料的一致性;
    3,对未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且不能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产品,审核指定实验室受理检测申请的证明材料和保证函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与其他报检资料的一致性;
    4,对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审核“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确认书”和其它报检资料的一致性;
    5,对HS编码在目录内,但并不属于目录适用范围的产品,审核“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声明”和“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书”与其他报检资料的一致性。未提供“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书”但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检验部门在接到齐全的技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核,确属非适用范围的,签署审核确认意见,交由检务部门验放。
    第八条 现场验证:分支局对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实施现场核查货证,并填写《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记录》,核查货证内容包括:
    1,核查进口产品数量、包装及包装标识是否与报检资料申报内容一致;
    2,核查产品是否按照相关使用规范加贴能源效率标识;
    3,核查产品的铭牌和能源效率标识所显示的生产商、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能源消耗指标等是否与实物及报检资料申报一致。
    4,核查随机产品说明书是否标注能源消耗指标,及该能耗指标是否与实物一致。
    5,核查产品能源效率标识所示内容与其该产品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是否一致。
    第九条 对已获备案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分支局按进口批次的3%-5%实施抽批货证核查。对未备案但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应实施逐批货证核查。
    第十条 检测验证:进口产品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且不能提供有效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分支局抽样送指定实验室进行能源效率指标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及时按照规定备案,并加贴相关标识后准予进口。
    第十一条 进口产品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所体现的内容与其提供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有不一致的,以及无法提供有效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分支局抽样送指定实验室进行能源效率指标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准予进口。
    第十二条 对提供了非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的产品,分支局按进口批次5%比例抽样送指定实验室进行能源效率指标检测,检测结果一致,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准予进口。
    第十三条 各分支局可根据《目录》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730并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确定具体重点商品进行抽查检测验证,被抽查检测验证产品的总批次为全年货证核查一致产品批次的3%~5%。由检验检疫抽封实物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第十四条 《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必须提供用于抽查检测的样品,样品检测完毕后按规定退还。
    第十五条 指定实验室自收到实物样品之日起,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经指定实验室检测的产品,若检测结果与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归类不符的,相关分支局应监督进口商或贸易相关人更换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若能效达不到能源效率等级上限值的产品,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不得进口。已经入境的产品或检测样品须监督退运出境。若检测结果证明生产者或进口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免于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进口产品,各分支局须对其实施后续监管,定期检查进口产品是否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若发现免于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进口产品未按照申报用途使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验证合格的进口能源效率产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能效标识入境验证产品”字样。
    第十九条 验证不合格处置:经验证,发现有下列情形者按如下程序处理:
    1,书面验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报检;
    2,核对证货不一致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该企业此后连续3个进口批次均实施现场核对证货。
    3,检测验证不合格的,对相应批次不予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分支局应监督生产企业对此前已进口的类似型号规格产品批次进行追溯调查,并由企业根据调查情况采取召回、技术处理等不同的消除相应不合格问题或安全质量隐患的整改措施。在企业整改措施完成前,对该企业进口批次实施逐批核对证货验证。
    4,对于生产者或进口商所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式样和规格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整改,合格后方能进口。
    第二十条  对于进口经验证不合格的商品,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验证抽取的样品,按《商检法》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5&k=2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