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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产品3C认证实施细则及实施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3-15

    根据《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2664)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2665),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正式发布,于2017年11月01日起正式实施。
    CCAP按《公告》要求制定了CCAP-C11-15: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见附件)现予发布,于2017年11月01日起与实施规则配合实施。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1、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
    自2017年11月01日起,已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向CCAP申请为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
    CCAP对在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进行确认,企业在换证明应按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及获证时的型式试验报告,CCAP评审合格后,按认证单元直接换发CCC证书。企业向各地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2、未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及进口企业
    自2017年11月01日起,未持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向CCAP提交CCC认证申请。
    3、强制实施时间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过渡期自2017年11月01日起到2018年07月31日止,自2018年08月0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CNCA-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

    CCAP-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