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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工作指南(北京地区)

发布日期:2014-11-21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以下简称检测处理程序)的规范管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以及《关于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并发布本工作指南。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检测处理程序”的定义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针对进口的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产品,相关单位可以向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对产品检测合格,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取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后,允许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二)适用范围
  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是指“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特殊检测处理程序不适用于一般贸易的进口车辆。具体要求如下:
  1.以“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进口汽车的最终用户,申请时需出具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的证明文件(证明上需列明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系人),说明以上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
  2.以“道路试验”名义申请的,是指需要上路行驶,进行道路适应性试验,试验后不退运出境或销毁核销的情况,申请人必须是国内外汽车生产制造企业。
  3.对于以“最终用户使用”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为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且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
  二、基本申请条件
  (一)进口汽车每批次同一型号申请不得超过5 辆。同时,对同一型号的汽车进行数量控制,同一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内申请的同一型号汽车不得超过10辆(同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视为不同型号汽车)。
  (二)对于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汽车,向中国出口的规格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规格不得申请检测处理程序。
  (三)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汽车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申请检测处理程序。
  (四)对于在已获证汽车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进口汽车,需经确认与原获证汽车不属于同型号后,方可申请检测处理程序。
  (五)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汽车是否属于已获证的以及是否属于可受理申请的车型,检验检疫机构将通过指定认证机构进行技术判定或确认。
  (六)新申请车型须经国家认监委维护到“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管理系统)”的申请车型列表以后方可在网上提交申请。
  三、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资料包括:
  1.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书
  2.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
  3.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进口汽车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5.进口许可证(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为准,如需进口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商业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
  7.委托代理协议(如贸易单证收货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需提供)
  8.《车型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表》
  9.与制造商签订的产品召回约定和与售后维修保障企业(4S店或具备资质的汽车修理厂)签订的维修保障协议;申请人自行负责维修及承担召回责任的,须提供具备维修能力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资质证明等)并对相关召回安排作出说明。
  四、文件审核
  (一)审核原则
  1.申请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审验原件。
  2.用于普通消费的乘用车类产品的车辆外廓尺寸、质量、轴荷参数必须符合GB1589现行标准有关要求。
  3.用于普通消费的乘用车类产品的VIN编码必须符合GB16735现行标准有关要求,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用途的特殊工程车,如VIN编码不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有省级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
  4.对于3.5吨以上的M2、M3、N2、N3车辆,申请人需另外提交发动机排气污染物资料,并经指定检测机构认定后,方可受理申请。
  5.申请的车辆品牌名称未列入《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见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52号公告)内的,必须提交车辆中英文品牌签注表。
  6.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且无法实施整改的,不予受理。
  7.擅自更改、捏造产品型号,经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厂或制造商书面确认该型号产品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8.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因安全质量原因导致证书被撤销的不予受理、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不予受理。
  9.对原制造商或生产厂生产车型底盘进行改装,发动机布置或车辆轴距发生变化的,须提供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部碰撞检测报告,经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人员审核及现场对车型进行确认后方可受理。
  (二)审核流程和时限
  1.机场局货检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认监处和检验处进行会签复审,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修改、补正申请资料的时间除外。
  2.审核合格的,认监处在《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送样检测意见栏签署同意意见;不合格的,返回申请人补正材料或直接终止申请。
  五、通关、送样和检测
  (一)申请人凭《批准书》和《保证函》(参考格式见附件5)在机场局检务处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汽车入境的相关手续。
  (二)《入境货物通关单》签发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应将汽车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机场局货检处可派员实施跟踪监管。送样检测车辆的VIN码必须与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相一致,如实际车辆VIN码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本指南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入境货物通关单》签发后一个月内未送样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开展调查。由于海关审价等原因未及时放行而超过送样期限的,可视情况办理延期送检。如发生未进行检测就擅自将货物转移、使用和销售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对申请人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申请办理检测处理程序的资格。
  (三)检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申请人自行取回检测车辆。
  六、检测报告合格评定
  (一)评定原则
  1.对于侧翻稳定角、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前方视野、后视镜安装、燃油系统及排气管、护轮板、防护装置、客车结构、噪声、整车及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含氟物质、汽车罩盖锁、防盗装置、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汽车定置噪声等项目,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即禁止入境。
  2.除用于特种作业和检测运输用途的车辆,汽车尺寸、轴荷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境。
  3.对于图形标志、车速表分度值等难于整改,用户熟悉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申请人及用户声明承担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及产品注册问题的基础上,允许入境。
  4.对于其它项目,检测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检测机构确认合格,方可入境。
  (二)认监处和检验处对检测报告进行会签审核,合格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后,认监处签发正式《批准书》。不合格的,认监处出具《检测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由机场局货检处监管申请人退运出境或销毁。
  (三)申请人凭正式《批准书》在机场局货检处办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七、监督管理
  (一)对以“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名义提出的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措施核实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来源是否真实,同时对其申请原因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进行抽查。
  (二)对于以“最终用户使用”名义提出的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结合诚信管理、分类管理等制度对申请人实施管理。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批准书》或其他检验检疫有关证单,或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进口汽车的,将对其采取加严审核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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